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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科技创新奖励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 2023年 3月 7日
为鼓励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创新平台、市场主体、科技工作者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开展新产品开发和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1.强化科技创新项目支撑
对企业单独或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其当年国家拨付项目经费实际到账金额的10%奖励项目研发团队,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对企业承担的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省级拨付金额的5%给予奖励。
2.实施一批市级重大科技项目
每年组织实施5—10个市级重大专项项目,对获批立项项目建设单位分批次给予50—100万元经费支持。
二、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3.支持创新引领型企业培育
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龙头企业、“瞪羚”企业和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支持创新平台和创新载体建设
4.支持研发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及评审优秀的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备案),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际联合实验室、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
5.支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建设
对新获得省科技厅认定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补助。
6.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区,分别给予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7.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特色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国际合作示范基地、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示范基地、“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对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20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8.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对促成我市技术成果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技术合同交易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的万分之三给予补助,同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对提供和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按《许昌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双向奖补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给予奖补。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鼓励重大科技成果创造
9.鼓励科技进步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国际合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下同),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国际合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对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获得全国总决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支持人才队伍建设
11.支持引育科技创新人才
对于我市获批的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本措施中,获得同级别两次及以上相同类别奖励(补助)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原有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摘自《许昌市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方案》(许发【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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